事先“摸底” 抽查核实 强化结果运用 用好谈话函询
5月17日,安徽省宣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杨业峰被“双开”,通报称其“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绞尽脑汁对抗组织审查”;4月,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杨巨才被“双开”,通报称其“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党员干部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最终被组织严肃查处,释放了严明组织纪律的强烈信号。
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线索,督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真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个别涉事干部为何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如何做好谈话函询,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
面对谈话函询,有的党员干部以为组织不掌握情况,不会进一步进行核查,抱有蒙混过关心态
“因为心存侥幸,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真是悔不当初。”面对立案审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小南海镇下章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某明如是忏悔。
陈某明的被查,源于县纪委监委对其函询件的复查复核。2022年2月,有举报称陈某明保管的唱戏赞助款去向不明。因举报问题较为笼统,县纪委监委向陈某明下发《函询通知书》。在函询情况说明中,陈某明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同年5月,龙游县纪委监委在办理该村其他信访事项时,发现有一事项涉及到某公司曾通过陈某明赞助5万元唱戏款给村里的情况。县纪委监委调取陈某明函询件复查复核,发现其在函询情况说明中未提及这笔赞助款。调查组初步研判认为,该函询说明存在不实情况。相关纪检监察室立即采取外围排摸、调查取证、数据比对,查实了陈某明的违纪行为。
“捐款公司和村里、陈某明之间均没有走账记录,这也是被函询人存在侥幸心理的原因。但我们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该笔款项是捐款公司以支付汽车修理费为由,转给了陈某明的特定关系人。”龙游县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汪振兴说。
经查,2019年11月,陈某明将其开具的某汽车修理部修理费用5万元票据提供给赞助公司,该公司将5万元赞助款汇入该汽车修理部。此后,汽车修理部将该笔钱款转入陈某明女婿朱某个人账户,后钱款被朱某私自支取使用。2022年8月,陈某明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汪振兴分析,有的干部面对组织谈话函询不如实说明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心理:一是对抗心理,对一些小问题怕“说不好”,对一些大问题“不好说”,认为“坦白说”不如不说,走一步看一步,查到再说;二是应付心理,没有理解组织的良苦用心,认为采取谈话函询方式是因为组织没有掌握其实质性违纪违法证据,是组织在试探,只要坚决不说,组织也不能怎么样;三是侥幸心理,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严重违纪违法干部身上,因其问题多且复杂,不交代无法交差,遂交代小问题、掩盖大问题。
“事实上,组织不会无故使用谈话函询,但一些有问题的干部以为组织不掌握情况,不会进一步进行核查,抱有蒙混过关心态。”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金达说。
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陈文飞分析,少数党组织负责人对此不够重视,收到抄送件后没有主动了解情况,对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内容真实性把关不严,未能有效配合线索核查;少数经办人员在谈话函询中“泛泛而谈”,或是重效率轻质量“一函了之”,面对虚假陈述、避重就轻等未作详细核实。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要敢用常用,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功能最大化,又要精准审慎,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赵祥说。
坚持根据对象实际情况认真研判后,决定是否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有效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了问题线索的4类处置方式,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通常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并纳入函询对象廉政档案。
“必须坚持根据对象实际情况认真研判后,决定是否谈话函询。”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王宣分析,谈话函询前,应仔细研判反映的问题,针对问题充分了解谈话函询对象相关情况,如工作职责、岗位特点、平时表现、人际关系、群众口碑及举报线索出现原因等。根据谈话函询对象的思想动态、性格特征等情况,“一人一策”详细定制方案。
“谈话函询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键在于能否找准问题、切中要害,谈话函询问题设计尤为关键。”陈文飞指出,要对拟开展谈话函询的对象事先“摸底”,结合其个人和家庭及所在单位情况、日常工作表现、组织和群众认可度等,确定是否适用谈话函询;要根据问题性质、线索指向、证据掌握程度等准确设计谈话函询问题,使对象不能简单地以“是”“不是”“有”“没有”作答,推动对象如实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和本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认识;还要督促对象端正态度,严肃对待谈话函询工作,引导其正确认识组织上的严管厚爱,相信组织、依靠组织。
2022年8月,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接到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系统的红色预警,反映辖区某社区干部瞿某正在申请保障房实物配租,可能存在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情况。为判断瞿某是否利用职权违规操作,承办部门对该问题先行了解,发现瞿某在提交公租房申请材料时,少申报本人收入17682元。经承办部门研判,考虑到瞿某日常工作表现较好,并无其他不良反映,承办部门对瞿某进行函询。收到函询后,瞿某很快通过书面方式承认了自己为申请公租房瞒报收入、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并表示认错悔错,将主动撤回申请。因在谈话函询中主动说明问题,且未实际造成损失,瞿某被给予提醒谈话处理。
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看是否真实
谈话函询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爱和信任,但关爱不是溺爱,信任不能放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龙游县监委委员邱伟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谈话函询问题说明是否如实的研判,从信访件的举报频率、群众反映情绪去思考,对谈话函询后仍存在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仔细分析研判,不能“一函了之”;要加强证据搜集,一些不如实说明问题的干部在谈话函询后反而增强了伪装、串供意识,在查办该问题时,既要加强对其本人和相关利益人谈话,增强政策感召力和威慑力,又要扩大数据比对范围。
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谢大双认为,为切实提高谈话函询质量,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要利用“谈话函询+核查”工作模式,对谈话函询情况开展核查,重点核查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全部谈到、全部讲清以及被谈话函询对象所阐述的理由、提出的依据是否充分充足。
2021年12月,钱塘区纪委监委收到有关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华某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密切、资产资金来源可疑等举报材料。由于反映问题较为笼统、可查性不高,经分析研判,该区纪委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对其开展谈话。谈话中,华某对被反映的问题均予以否认。
考虑到华某曾长期在城管系统多个重要岗位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加之其在谈话中的回答并不能对所反映的问题给予充分证伪,钱塘区纪委监委对其人脉关系、职权职责、资产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查核实,发现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2022年6月,华某被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人员在项目招投标、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余万元。华某被“双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函询要注意对说明材料进行核查,看是否真实。”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赵焕灿认为,做深做细函询复核工作,重点在于核实被反映对象是否如实说明情况;核实所说明的有关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核实说明材料是否真实准确,与被反映对象问题相互印证;等等。
为此,台州市玉环市纪委监委建立“室组地”谈话函询复核沟通协作机制,由各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乡镇(街道)纪(工)委与信访室、案管室开展动态协作,定期研究函询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并通过查看卷宗、分析线索、审视证据材料等举措,重点对举报材料研判还不够、同一干部多次函询、函询处置时限较长等现象逐案过筛,对谈话函询说明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系统梳理、一一核实。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补充调查核实并反馈结果,对需要作初步核实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切实提高函询质量、防止“一函了之”。
做实后续处理、确保运用得当,努力提升综合效果
“组织给我机会,我却没有珍惜,函询时遮遮掩掩,谈话时避重就轻,现在想来真是悔不当初!”江苏省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梁某河的这段忏悔,让当地不少党员干部深受触动。
面对纪委监委下发的《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梁某河在侥幸心理驱使下,直接在书面说明材料中写下“不知情、不存在”,后被严肃查处。经查,梁某河利用职权为亲属在承接工程、提供餐饮业务方面提供便利,并收受他人贿赂,梁某河被“双开”,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淮安市盱眙县纪委监委挖掘其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后被严肃查处的典型情节,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提醒党员干部从反面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
谈话函询本质上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注重谈话函询结果运用,持续做好“后半篇文章”,最大程度实现其教育感化、警示震慑、指导咨询等功能。
王宣表示,要认真审查谈话函询材料,做好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所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谈话函询材料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等“规定动作”,加强与相关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沟通,为选人用人、专项整治、制度建设提供依据;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发现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法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核建议。
对函询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定期梳理归纳,及时向所在党组织进行通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纠整改。江西省萍乡市纪委监委通过函询问题同步抄送、函询意见同步签署、问题整改同步进行、警示教育同步开展等“四个同步”,实现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同频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