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规则(试行)
晋中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规范并推动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方位推动办学治校育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校纪检监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三)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四)坚持以师生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纪法面前一律平等;
(七)坚持“三不”一体推进基本方针和重要方略,努力实现标本兼治;
(八)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省监委驻晋中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学校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二者合署办公,在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落实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校纪委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纪委书记、副书记,由纪委全委会选举产生。校纪检监察机构由省纪委监委授予监察权。
第六条 根据审查调查与审理、案件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相分离的要求,以既有利于开展工作、又相互监督制约为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设置内设机构综合室和纪检监察室两个副处级机构。综合室为校纪检监察机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按照分层管理、细化职责、统筹培训、提升能力的思路,校纪委组织引导和支持二级基层党组织所设纪检委员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 校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学校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教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二)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组织和推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四)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
(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六)检查和处理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七)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八)向学校各级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九)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十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
(十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三)完成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校纪委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在校纪委组织下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认真学习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三)参加学校纪委有关会议,讨论相关议题,对学校纪委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四)参加学校党委、纪委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参加所联系二级基层党组织专题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和其他有关活动;
(五)围绕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师生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校纪委、党委反映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
(六)落实学校关于校纪委委员加强与基层党组织联系的有关规定,指导、监督联系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规则程序意识,指导、监督联系基层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党性党纪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加强对联系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行使权力的监督;
(七)对校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委全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对其他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八)根据校纪委要求,协助执纪审查工作,参与核实问题线索、查处违纪案件工作;
(九)做好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校纪委坚持集体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纪委全委会、纪委书记办公会、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议、二级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会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全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的参会人员为校纪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根据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提出,或由纪委委员、综合室提出建议,经纪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纪委全委会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监委、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报告等,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通过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校党委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等;
(五)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违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六)审议党组织、党员对纪委会作出的处理意见的有效申诉,并形成复议或复查结论;
(七)审议通过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八)研究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需要纪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纪委全委会的有关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通知纪委委员。纪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 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或决定以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纪委书记实行末位表态。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决议或决定分为: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提请校党委审议;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另行提出意见或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通过。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如果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校党委批准的,必须经过报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组成,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纪委书记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措施,提交纪委全体委员会讨论;
(二)酝酿需要提交纪委全体委员会讨论的议题;
(三)纪委全体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四)研究需要向学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五)研究纪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或复杂问题;
(六)研究协助学校党委制定出台的规章制度,研究学校纪委制定出台的制度、措施和办法;
(七)研究确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以及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等工作;
(八)研究案件审理情况,拟定初步意见,提交纪委全体委员会讨论;
(九)研究确定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轻微违纪线索问题的组织处理意见;
(十)研究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及人员调配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由纪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纪委书记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形成的意见、建议或决定,各业务室须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纪委书记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议由分管纪委副书记主持召开,纪检监察室问题线索和案件监督管理岗人员、相关问题线索承办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列席。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听取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汇报,对重要问题线索集体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二)督查督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转办的问题线索;
(三)跟踪了解转出的重要信访举报件和委托基层党组织核实的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
(四)研究讨论正在审查调查的工作方案,听取进展情况汇报;
(五)分析相关单位政治生态,对重要检举事项和问题反映集中的单位进行研究剖析;
(六)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议要做好记录,可不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二级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或委托纪委副书记主持,有关人员可列席。
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学校重要工作部署等;
(二)集中开展业务学习研讨;
(三)通报校纪委阶段性工作情况;
(四)部署下一阶段纪检监察重点工作任务,提出相关要求;
(五)听取二级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汇报;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监督执纪执法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坚守政治机关定位,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监督,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践行党的宗旨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四)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情况;
(七)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纠治“四风”情况;
(八)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选人用人规定情况;
(九)落实省委巡视整改、上级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校内巡察整改情况;
(十)其他涉及党的政治建设和党内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对党员和非党员公职人员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情况;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和信息公开情况;
(三)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用好第一种形态,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纠正情况;
(四)招生就业、招标采购、人事招聘、基建工程、科研经费、教材建设、后勤管理、发展学生党员、奖助学金评定等重点领域,以及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廉洁风险防控情况;
(五)其他日常监督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督工作紧紧盯住“关键少数”,监督推动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成为事业发展的“领头雁”,防止“破窗效应”,集聚“头雁效应”,以监督管住“关键少数”的实际成效带动管好“绝大多数”。
第三十条 监督工作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督导调研、风险排查、受理信访举报、定期会商、谈话提醒、约谈、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发函督办、办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一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协助校党委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督促检查全校各单位梳理职权清单,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并动态更新完善,不断规范权力运行。
第三十二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统筹衔接,发挥党内专责监督的牵头作用,积极推进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师生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等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凝聚监督合力。
第三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受理、处理信访件和检举控告,集中管理、分类处置问题线索,依纪依规依法对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线索进行立案和开展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按规定就有关问题和处理结果向上级纪委监委和校党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履行问责职能,应严格执行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的重大要求,持续增强历史主动和政治自觉,坚定政治自信、厚植政治根基、永葆政治本色;持续锻造政治品格,政治信念不动摇、政治立场不偏移、政治担当不懈怠;持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学思践悟能力、纪法贯通能力、“三不腐”统筹能力、改革创新能力;敢于善于斗争,增强斗争主动、突出斗争重点、把握斗争策略、提高斗争本领;坚守行为底线,树牢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六条 校纪委委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到坚守理想、政治坚定;对党忠诚、不负人民;担当作为、知重负重;清正廉洁、无私无畏,率先垂范,为全校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做好表率。
第三十七条 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打铁还要自身硬,按照忠诚干净担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要以身作则,积极作为,增强在基层发挥监督作用和发现问题主动报告的责任意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符合问责条例所列情形的,予以追责问责。
第四十条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出现安全事故以及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后果的,从严从快查处。
第四十一条 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要按规定参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上级纪委监委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校纪委不定期组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经常性开展工作交流研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