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晋中学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实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革命化、专业化、职业化、精干化的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对全校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学院所有专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督责任
第五条构建“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干部监督责任体系。
第六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重点对纪委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管理,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领导责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第三章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上级的工作部署;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报告。
第八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组织纪律,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个人要服从党的组织,少数要服从多数。
第九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廉洁纪律,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群众纪律,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要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主张,及时向党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妨碍、干预执法执纪,以案谋私;不准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准擅自携带秘密文件、材料外出,泄露工作秘密或者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笫十二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生活纪律,遵守社会公序良俗,重视家风建设。不允许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干部的内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管下级、一级管一级、分级抓落实的办法。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由纪委书记主抓,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内部监督采取下列措施:
(一)注重了解掌握。采取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民主评议、实施谈心谈话、查阅相关资料、组织明察暗访与检查抽查等方式,掌握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状态和工作作风。
(二)科学管理考评。按照干部综合考评管理机制,实行
日考勤、月报告、年考核”的办法,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情况和工作状态表现,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管理。
(三)开展走访座谈。通过开展谈心、家访、社区访、案件当事人回访活动,强化对干部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的监督。
(四)苗头问题约谈。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
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履职尽责、改进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其进行约谈。
(五)建立评估体系。强化对检查、测评、走访、考核、
约谈、谈话、统计分析、数据信息等结果的运用,进行干部画像,评估真实状态,预防问题发生,建立干部表现动态评估系统和全息档案。
(六)实施专门研判。加强对“关键少数”等重点监督对
象工作经历、年龄结构、学历水平、思想动态、兴趣爱好、个性特点、心理状态的深层次研判。
(七)选拔任用监督。把好任前廉洁关,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通过过程监督、任前谈话、廉政谈话等方式认真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
(八)纪律刚性约束。以“三条禁令”“五个不准”及“打
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纪检监察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有关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为重点,强化纪律刚性约束。
(九)问题线索处置。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发现或收
到信访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后,根据干部监督工作权限和相关工作制度,提出处置意见并经领导审批后,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分类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实施内部监督。除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监督要求
笫十七条严格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恰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第十八条探索执纪监督新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拓展八小时以外有效监督形式。通过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亲属圈、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延伸监督视野。
第十九条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实施“一案三报告”制度,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剖析报告突出防控建议,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推动有关部门立行立改、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开展警示教育。对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一条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对经了解核查失实的线索及时正面回应、澄清是非,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纪检监察专兼职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符合问责条例所列六种情形的,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出现安全事故以及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后果的,从严从快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晋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晋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驻晋中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