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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21 08:55 作者: 来源:

中共晋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议事决策作用,完善学校纪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是学校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监委、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报告等,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通过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校党委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等;

(五)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违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六)审议党组织、党员对纪委会作出的处理意见的有效申诉,并形成复议或复查结论;

(七)审议通过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八)研究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需要纪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由纪委书记或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主持。

若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纪委全委会研究的事项,由纪委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的参加人员为校纪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根据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提出,或由纪委委员、综合室提出建议,经纪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纪委全委会的有关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通知纪委委员。纪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议题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纪委委员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并说明理由,决议或决定以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纪委书记实行末位表态。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决议或决定分为: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提请校党委审议;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另行提出意见或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通过。

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研究讨论不公开或暂不公开议题的相关材料,会后须及时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如果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校党委批准的,须经过报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纪委书记办公会负责会议决定、决议执行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综合室具体督办,及时了解和检查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综合室负责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相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