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晋中学院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晋中学院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书记办公会”)是对中共晋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
第三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组成,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书记可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措施,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
(二)酝酿需要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
(三)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四)研究需要向学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五)研究纪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或复杂问题;
(六)研究协助学校党委制定出台的规章制度,研究学校纪委制定出台的制度、措施和办法;
(七)研究确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以及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等工作;
(八)研究案件审理情况,拟定初步意见,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
(九)研究确定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轻微违纪线索问题的组织处理意见;
(十)研究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及人员调配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由纪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纪委书记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形成的意见、建议或决定,各业务室须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纪委书记办公会讨论。
第九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参会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研究讨论不公开或暂不公开议题的相关材料,会后须及时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