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干部选拔、组织换届、人才推荐等事项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突出政治监督,严格审核标准,既要对政治上有问题的一票否决,廉洁上有硬伤的坚决排除,又要正确对待干部的缺点和不足,保护因敢抓敢管、敢闯敢试、业绩突出而受到非议和不实举报的干部,真正做到对组织与个人负责相统一。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受理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选拔任用;
(二)组织换届;
(三)重要表彰奖励、评优选模、人才推荐等;
(四)上级纪委监委和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回复事项;
(五)其他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事项。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校党委管理的干部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不受理个人提交的党风廉政意见申请。
第四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 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单位需提交《关于征求 XXX等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明确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有关依据、征求事项、人员名单等。
(二)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到的《关于征求 XXX 等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回复条件的公函启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三)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查阅干部廉政档案和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历史记录的基础上,分析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组织处理情况和党纪政务处分情况等,结合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监督执纪成果,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具体党风廉政意见,经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回复征求意见单位。
(四)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形成明确意见的,应当召开专题研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征求对象的回复意见。
第五条 党风廉政意见应当具体明确,一般分为“不影响使用(推荐)”“暂缓使用(推荐)”“不宜使用(推荐)”三类。
(一) 提出“不影响使用(推荐)”意见的情形:
1.没有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的;
2.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
3.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已做了结处置的;
4.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目前正在办理,经研判,即使查清也不足以给予诫勉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者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的;
5.其他属于不影响使用 (推荐) 情形的。
(二) 提出“暂缓使用(推荐)”意见的情形:
1.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目前正在办理,经研判,查清后拟给予诫勉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者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的;
2.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目前正在初步核实或者立案审查调查的;
3.其他属于暂缓使用(推荐) 情形的。
(三) 提出“不宜使用(推荐)”意见的情形:
1.在诫勉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的;
3.其他属于不宜使用(推荐)情形的。
第六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久拖不决,影响回复工作进程、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回复意见失实失准、跑风漏气,故意泄露工作秘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